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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

智术律师事务所2018-05-31阅读量:299

  近年来,新闻作品的维权诉讼呈大幅增长趋势。2018年世界知识产权日,深圳卫视深视新闻报道了深圳广电集团对pptv、酷6网的新闻作品侵权行为展开了维权诉讼。此外,上海广播电视台、华商传媒集团、重庆日报报业集团、昆明报业传媒集团等媒体、电视台均先后发布过“加强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相关声明。

  由此可见,传统媒体与互联网新媒体对新闻作品的使用问题已成“水火不容”之势。就该问题,笔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版权局的相关通知,从新闻作品应予保护的法理基础、实践中常见的几种侵权方式,以及新闻作品的保护途径三个方面进行简要阐述。

  一、新闻作品不等于单纯的时事新闻,其符合作品构成要件,应被著作权法予以保护。

  众所周知,“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而单纯事实消息是指一则新闻仅用最为简明的语言或画面记录了该新闻事实的各构成要素(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依据著作权法规定“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可见,在对新闻进行版权保护时,我们首先应确认该新闻是“新闻作品”还是“时事新闻”。

  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是否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需满足以下四个构成要件:①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内自然人创作;②具有独创性;③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④可以复制的智力成果。

  在上述四项构成要件中,区分新闻作品和时事新闻的关键点在于新闻是否具有独创性。一般来说,“新闻作品”应予保护的法理基础在于,其在单纯事实消息的基础上进行了再创作,且创作成果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综上,作者若在单纯事实消息的基础上,通过以文字或以摄影、绘画、拍摄等非文字方式记录、报道新闻事实,融入了作者独创性的表达,则该作品已脱离了单纯事实消息的范畴,理应构成了新闻作品,依法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二、互联网环境下常见的几种侵权方式。

  1.对新闻作品的“改头换面”;

  一些互联网媒体或自媒体未经许可使用新闻作品,他们将新闻作品改头换面、断章取义,通过歪曲、篡改、剽窃等方式使用他人新闻作品,企图将新闻作品中的新闻事实抓取,然后将新闻作品变成自己的“作品”。

  依据《著作权法》规定,若通过歪曲、纂改、剽窃等方式使用他人作品的属于对作品著作权的侵犯;同时,国家版权局《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规定,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的,不得对作品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对标题和内容做文字性修改和删节的,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的原意。故,转载他人新闻作品不得随意纂改,若“改头换面”的使用方式歪曲纂改了新闻作品的标题和作品原意的,构成侵权。

  2. 互联网企业对新闻作品的擅自转载;

  一些互联网媒体,他们开发、运营的客户端软件以转载其他权利人的新闻作品为立足点,大量转载使用他人的新闻作品,其号称为“不做新闻生产者,只做新闻搬运工”。

  此类情形,因涉及到转载的互联网媒体性质的不同,认定侵权的构成要件有所不同。简单来说,即以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者直接将他人新闻作品以“复制粘贴”的方式转载上传他人新闻作品的,应认定为直接侵权;以提供信息存储的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当权利人发现新闻作品可能涉嫌侵权时,需新闻作品权利人书面通知其删除或断开链接,若不删除或断开链接的,则对扩大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但,明知或应知所链接的作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依据北京高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9.15条规定,认定提供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者“应知”的标准为“提供作品进行了主动的选择、编辑、推荐,公众可以在设链网站直接浏览等方式获得的。”

  故,笔者认为,直接“复制粘贴”新闻作品的转载涉嫌侵权;直接链接至新闻作品权利人的网站的,但新闻作品权利人声明不得转载,或虽然可以转载,但未支付报酬或未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的,仍涉嫌侵权;提供链接服务至第三方网站,但对新闻作品进行了主动的选择、编辑、推荐等干预,使用户在设链网站直接浏览新闻作品的,仍构成侵权。

  3.自媒体对新闻作品的擅自转载;

  在互联网信息大爆炸的时代,几乎人人都有一到数个自媒体平台(如:微信、微博、qq空间等),部分有影响力的自媒体平台粉丝多达数千万、甚至上亿人,其自媒体的影响力越来越大。而自媒体平台的性质决定了其内容的五花八门,事实情况是现在更多的用户热衷于在自媒体平台转载分享他人的作品,其中包括新闻作品,互联网自媒体成为新闻作品传播的又一主要途径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依据《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们针对自媒体转载新闻作品,应区别认定是否构成侵权。若仅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将新闻作品不向他人提供(如微信朋友圈,转载过程中设置新闻作品为私密仅自己可见),此类使用新闻作品即属于个人使用,依法可依据“合理使用”的抗辩而不承担侵权责任。若个人用户转载新闻作品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提供的(如微信朋友圈所有人可见),自媒体用户在此主张“个人使用”的,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7.10条规定,其合理使用的抗辩法院不予支持,此情形涉嫌侵权。

  三、新闻作品权利人版权保护的注意事项。

  新闻作品应如何保护?带着这样的疑问,笔者依据他人侵权使用新闻作品的方式入手,建议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1. 固定新闻作品权属证明材料。

  任何著作权的保护、维权,首先需要证明著作权人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鉴于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起产生,不依赖于任何审查或者登记程序。故,新闻作品著作权人应提前做好固定新闻作品权属证明的相关证据材料,如保留新闻作品创作原始稿件、照片、摄影等材料,或者将新闻作品定期作版权登记,以便有效的固定证据,方便对新闻作品版权保护时证明权利人享有该作品的版权。

  2. 声明新闻作品的保护。

  依据《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可知,新闻作品权利人可以通过声明新闻作品禁止转载,达到限制新闻作品随意转载的目的。故,笔者建议新闻作品权利人出具对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相关声明(如深圳深广集团、重庆日报报业集团等“关于加强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声明”)。

  3. 组建新闻作品版权保护团队。

  目前,整个版权行业中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保护越发迫切,媒体行业更是如此。建议新闻作品权利人,可以组建专业的新闻作品版权保护团队,通过建立“企业法务+专业维权诉讼团队”的保护模式,以诉讼、非诉讼的手段制止侵权行为,可以有效杜绝非法传播新闻作品的行为。

  4. 建立健全版权管理制度。

  建立新闻作品权利人作品信息库,载明作品权属信息,对许可他人使用或者被许可的新闻作品作相关登记。如载明授权作品的授权方式、授权期限等;载明被授权作品权利来源、授权方式、授权期限等相关信息。

  5. 建立联合保护机制。

  新闻作品权利人可以联合各传统媒体、互联网媒体之间建立版权保护合作机制、授权许可的行业模式,以“授权许可”等合作的方式,让新闻作品合法流转。

  当,新闻作品面临侵权时,除权利人自身可以加大维权投入之外,亦可以寻求政府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帮助,通过相互联合、协助来严厉打击非法传播新闻作品的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