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14年新《商标法》的实施,原铺天盖地带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广告、产品包装等渐渐从公众视线中消失,让企业也逐渐失去了争创驰名商标动力。新《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颁布,让“驰名商标”回归了本源-个案认定、按需认定、被动保护。虽然驰名商标已不再是企业及产品荣誉象征,但企业在商标维权、商标行政确权案件中还是经常用到“驰名商标”,那么驰名商标究竟如何认定、认定需要哪些材料、驰名商标如何得到保护,以及驰名商标有何特别之处等系列问题,笔者在此给大家做简单总结,希望读者对驰名商标能有一个全面认识:
1、驰名商标如何认定:
目前驰名商标认定途径分为司法认定、行政认定两种途径,其认定均需要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然后由法院、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从而进行认定。
司法认定,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目前该种认定驰名商标的方式较为少见。
行政认定,是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行政认定细分为三种途径:
第一种是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对驰名商标认定的需要,从而进行上报请示,通过省工商局,然后由商标局进行认定批复;
第二种是当事人在商标异议案件中,请求对引证商标进行驰名认定,由商标局在异议决定书中进行认定;
第三种是当事人在商标争议案件中(包括不予注册复审案、请求无效宣告案)中请求对引证商标进行驰名商标认定,从而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复审、无效宣告裁定书中进行认定。
以上均提到了根据案件需要,那么什么情况下是属于案件需要呢,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需要认定的驰名商标在中国已经是注册商标,其通过注册商标专用权无法满足保护需求,同时又认为他人商标的使用、注册行为侵害了自身商标权益,那么此时就需要驰名商标认定进行保护(简单说就是注册商标扩大保护到不相同不类似商品项目上);第二种情况是需要认定的驰名商标在中国不是注册商标,那么其需要得到保护,此时就需要进行驰名商标认定(简单说就是未注册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获得保护)。
2、驰名商标认定需要哪些材料:
(一)企业及商标获得的荣誉,尤其是省级以上荣誉。
(二)商标持续使用的证明材料,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
(三)该商标的广告宣传材料,如近三年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材料,尤其需要提供广告审计报告。
(四)证明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材料。
(五)证明企业使用该商标的经济指标,如近三年的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净利润、纳税额、销售区域等材料。包括财务审计报告、产品销售发票、纳税证明、统计证明、行业证明等。
3、驰名商标如何得到保护:
在很多驰名商标的案件中,虽然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但在商标异议、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往往没有得到支持,究其原因,是没有理解驰名商标的保护条款。驰名商标如何可以得到保护,需要满足三个要素,缺一不可。第一要素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必须足以证明该商标已达到驰名程度,否则商标局、商评委对驰名商标将不予认定;第二要素,争议商标、被异议商标必须与需要保护的驰名商标构成复制、摹仿或者翻译,简单说至少需要构成近似商标,否则也不予支持保护;第三要素就是需要争议商标、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商品内容与驰名商标认定驰名的商品项目存在关联性,公众容易认为二者商品之间具有联系,比如服装与鞋帽、服装与箱包等,否则也很难获得保护。
4、驰名商标有何特别之处:
驰名商标特别之处在于商标近似判断上更加倾向于保护驰名商标,通常在商标异议、争议案件中,如果涉及到与驰名商标是否近似的判断问题,商标局、商评委通常会考虑到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从而在近似判断上更加容易支持驰名商标的近似理由,为企业在相同、类似商品项目上的商标异议、争议案件中起到帮助,对于打擦边球、傍名牌的商标不正当注册行为更加容易制止。
驰名商标的特别之处在于商标行政侵权案件查处中,往往驰名商标会作为重点保护品牌,列为工商行政部门年度重点保护对象,有利于企业品牌保护。
驰名商标的特别之处在于商标侵权案件的司法审判中,在商标侵权赔偿数额上会作为考量因素,与一般的注册商标相比较,赔偿数额上有所提升。
驰名商标的特别之处在于保护领域的延伸,其可以延伸保护到企业字号的限制使用、互联网域名的限制使用,同时根据《巴黎公约》规定,在中国获得的驰名商标,在公约成员国范围内同样享有驰名商标应有的待遇,品牌保护的领土延伸,为企业海外维权起到一定帮助作用。
驰名商标的特别之处还在于其是一些项目的考核指标、得分内容,是无形资产的市值体现。
通过以上总结,希望我们企业可以正确的认识驰名商标、合理的运用驰名商标、做好驰名商标金字招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