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卡模式”的棋牌游戏存在的法律风险
“房卡模式”的棋牌游戏是指玩家利用微信、QQ、游戏俱乐部等社交渠道邀请好友,通过分享特定的房卡,进入指定棋牌游戏房间,并消耗特定道具“房卡",运营商则通过销售房卡营利的游戏模式。简而言之,就是网络棋牌室。
我国对“房卡模式”的棋牌游戏并无专门的法律规定,在寻求该产品的合规性时,通常通过相关部委规章及地方法规来明确,如《新闻出版总署关于禁止利用网络游戏从事赌博活动的通知》、《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等,从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来说,我国对“房卡模式”的棋牌游戏法律约束非常严格:
首先,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在具体运用某款棋牌游戏时,还需向相关部门提出《出版国产移动游戏作品申请表》,取得批复文件后,才能组织该款游戏的上网出版运营。
其次,游戏产品本身不得是赌博游戏或变相的赌博游戏,如炸金花、赌大小、斗牛等,其经营模式也不得含有收取佣金(或收取虚拟货币,变相收取佣金),开设使用游戏积分押输赢、竞猜,提供游戏积分交易、兑换或以“虚拟货币”等方式变相兑换现金、财物的服务,及提供用户间赠予、转让等游戏积分转账服务等行为。
第三,在具体运营游戏时,对游戏的宣传、推广、运营等,也有诸多的限制。如服务商在网络游戏显著位置应刊登禁止利用网络游戏进行赌博活动的公告和提示信息,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不得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等等。
如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无疑“房卡模式”的棋牌游戏在实际运营时,违法违规的风险极大,如果涉及行政违法问题,通常由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处理,违法成本,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但如涉及赌博,相关人员或经营者构成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的,则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房卡模式”棋牌游戏产品的法律风险集中在两类,一是公司日常经营中的行政合法性风险,包括产品本身经营模式的合法合规、产品运营中的合法合规等,具体来说,如资质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产品本身是否有法律禁止性的内容、产品的宣传推广中是否含有法律禁止内容、用户是否实名注册等等。
在文化部今年公布的15件网络游戏重大案件中,如下案例均属于此类风险,包括常州风云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国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未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案;南京智力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案;北京金刚游科技有限公司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案;上海硬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规经营网络游戏案等。
二是公司核心人员存在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刑事犯罪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相关判决及法律规定、风险大小分析,“房卡模式”的棋牌游戏最大的法律风险将集中在是否会构成开设赌场罪。
从相关案例及判决来说,构成开设赌场的事实行为主要有(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5)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或者帮助,收取服务费达到一定数额的。从以上五点可以看到,开设赌场罪的核心在于是否组织赌博,其中包含建立赌博网站、接受或代理投注、明知赌博情况下提供帮助等行为。
具体到“房卡模式”的棋牌游戏,因其“房卡模式”本身已规避传统棋牌游戏具有的大量游戏币与资金流动、银商介入等方式的涉赌风险,目前普遍的定义为“网上棋牌室”,游戏运营商除赚取房卡费外,既不参与抽成、投注,也不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及游戏币的反向兑换,从目前的案例来说,该类游戏运营者构成开设赌场罪的界限较为模糊,但2017年11月28日,浙江苍南的“龙港麻将”案一出,则警醒了国内该类游戏的运营者。苍南警方认为,剑龙公司的“龙港麻将”,以“房卡模式”运营棋牌游戏,以“微信孵化器”的方式发展代理和群主,并以推行“奖励金”的方式迅速扩张业务,由代理和群主组织线下牌局,并将线下“红包”与线上“钻石”结合,邀请玩家一起游戏,以积分的方式计算,玩家事先在微信群中商量好赌注数额,由群主为群内成员的赌博结算提供担保,结算情况在微信群内发布,并以二维码扫码、微信红包等支付形式结算费用。游戏结果在线下由群主协助进行资金结算,剑龙则以控制游戏“钻石”销售抽头获利。这种需要消耗“钻石”的玩法,无疑是具有赌博性质的违法犯罪行为。
从苍南警方的表述中可以知道,在“龙港麻将”案中,该“房卡模式”被认定为构成犯罪,最大的事实就是游戏运营者与群主、代理关系过于密切,参与了线下微信群运营。具体表现如棋牌平台为销售房卡,指导代理组织牌局,从而共同参与到组织赌博行为中;又如棋牌平台明知代理组织赌博,仍向其销售房卡,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等。在这里的明知与否在实际案件中非常关键,是罪与非罪的界限,也是我们规避该类犯罪风险的关键,这一观点,从2017年12月19日,辽宁省丹东市公安局公布的“房卡棋牌”游戏“约战棋牌”涉嫌赌博案中同样可知悉,下文将就如何规避“房卡模式”棋牌游戏的法律风险,详细论述。
二、就“房卡模式”的棋牌游戏规避法律风险的建议
根据上文分析,就公司运营 “房卡模式”棋牌游戏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如下应对建议:
(一)公司日常经营中的行政合法性风险规避建议
1、资质及备案方面
(1)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相关资质,如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服务许可证》等;并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上述证书的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2)申请出版游戏前,应向有关部门提出《出版国产移动游戏作品申请表》,取得批复文件后,才能组织游戏上网出版运营。
(3)每款游戏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
2、产品本身不含有法律法规政策禁止性的内容,在网络游戏显著位置应刊登禁止利用网络游戏进行赌博活动的公告和提示信息。游戏本身需采取技术措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3、产品运营合法合规。
(1)首先,不得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代理运营网络游戏;
(2)其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
因上文中,已多次提及公司日常经营中的行政合法性风险因素,对于该类风险,公司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各地方的政策来具体实施照办,即可有效规避,因此,在此仅简要列举,不再赘述。
(二)公司核心人员规避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刑事犯罪风险的建议
如上文所言,尽管对于大部分的“房卡棋牌”棋牌商来说,为了保证用户的活跃度以及粘性,建立微信群并且代理进群组织牌局,已经成为了“行业惯例”。但是,一旦游戏平台官方介入微信群内组织牌局,对警方来说则性质完全不同。甚至可以说,“房卡模式”的棋牌游戏是否会构成开设赌场罪,最关键的因素是平台是否参与了组织赌博,即平台是否参与了组织微信群的牌局。因此,在下述的建议中,我们也将围绕公司平台如何与微信群主保持距离,不组织微信群,从而规避平台组织赌博(赌局)的风险来进行:
1、对公司股东、普通员工的建议
首先,公司股东、员工不能进入线下微信群去玩牌,更不能做代理或群主。
其次,公司股东、员工不能进入微信群,并在微信群中发言、解答或提出建议或指导。
如已经加群或者参与过代理或担任群主的,建议及时退群并清理相应电子数据。
2、对公司的业务员管理建议
公司的业务员往往是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业务员对外的业务行为,会认为是公司行为,同样,公司对外的官方行为,警方在侦查时,检察院在公诉时,有些也会被直接当做是业务员的个人行为,如济南酷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凡凡游戏,因发行富贵豆作为筹码投注,设置富贵豆转移功能,及富贵豆交易平台,其核心人员(实际控制人员、业务员等),被认为是利用计算机网络建立凡凡游戏中心,发行富贵豆作为筹码投注,设置富贵豆转移功能,及富贵豆交易平台,便于富贵豆变现为法定货币,属于为赌博提供场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该案即将公司的部分行为与公司核心人员的行为等同了。
又因公司的业务员与公司的一级代理商的权限类似,可直接与众多群主沟通及对接,公司业务员与群主的沟通中,应慎言慎行,不得要求、引诱或诱导群主设赌局,业务员不得直接进群,自身不组建游戏微信群,不指导群主操作,简言之,与群主保持距离,不直接参与微信群。
3、对公司一级代理商的风控管理建议
(1)招募有资质的代理商,使用公司统一的代理合同模板,代理提成方式应规范,要求代理商签署不得利用公司游戏参与赌博、聚众赌博、组织赌博的承诺书等;
(2)公司对一级代理商的管理应进行一对一沟通,不直接与一级代理商的二级代理商进行沟通。
(3)根据相关法律及各地方政策的变化及规定,定期对一级代理商进行规范管理,禁赌培训等,保留相关的培训档案等。
4、对公司的服务号、公众号、客服、网站等的管理建议
(1)公司发布的文章中,建议只宣传常规的游戏、行业资讯及公司动态,不得直接指导群主操作微信群,指导群主发布群规等;
(2)公司服务号或网站的市场推广和客服在面对大量的咨询时需要注意言辞,包括对代理的沟通规范,也包括对玩家的沟通规范,保证棋牌平台不涉及线下输赢、赌局结算等问题。
(3)在微信公众号中,显著位置上应注明禁止利用网络游戏进行赌博活动的公告和提示信息,也有必要在客服回复中经常提示玩家。
(4)在微信公众号和网站中,可经常发布国家有关禁止赌博的政策,宣传规范网络游戏经营行为和禁止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各项措施、规定频繁提示关注的对象禁止赌博等。
(5)在微信公众号和网站中,设置专门页面,标明游戏著作权人、出版服务单位、批准文号、出版物号等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信息等。
5、对二级代理商、群主等的管理
“房卡模式”的棋牌游戏存在开设赌博罪的犯罪风险,最直接的事实行为即微信群群主组织的牌局,若公司平台与各群主联系密切,就会涉及公司平台直接涉嫌组织各群主、组织牌局,因而公司平台为规避因代理商运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首要的原则就是保持与群主、二级代理商等的距离,将公司行为与二级代理商、群主等的个人行为区别开。减少公司对二级代理商、群主等行为的应知或明知的可能性。
以上分析,系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及相关政策出具,“房卡模式”的棋牌游戏自2016年兴起后,不到1年时间,就成为手机棋牌游戏的主流,加之某些地区性的游戏流水较大、流行程度较高,一直是执法部门及公安部门的重点监控方向。政策是否会收紧?是否会有新的法律法规专门界定?我们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