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初484号
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合议庭:周平平、范可鸣、曹群辉
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宜搜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二O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承办律师: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陆刚、王自美
基本案情
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诉称其是湖南广播电视台下属新媒体公司,独占享有湖南广播电视台制作播出的电视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通过芒果TV网站(www.mgtv.com)及芒果TV APP独播的方式向用户提供涉案节目的在线观看服务。为保护其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对于移动终端用户访问其芒果TV网站时设置了7分钟(后改为15分钟)试看的技术保护措施,如需观看完整的节目视频则需下载原告的芒果TV APP软件。原告发现,手机用户使用被告深圳宜搜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发运营的看片神器 APP 观看涉案节目《快乐大本营》第20131026期节目时,可以不受原告设置的7分钟或15分钟试看的技术保护措施限制,完整的观看涉案节目视频。原告认为,被告以破坏原告技术保护措施的方式获取节目完整视频提供给用户,该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节目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一、被告提供的仅是搜索链接服务,软件本身并不能够存储任何视频内容,因此不构成直接侵权。二、被告提供搜索链接服务,被告链接的是原告的网站,所以被告不应当构成间接侵权。三、网络用户使用安卓版本手机所自带的播放器进行播放涉案视频内容进而可以全部播出,是造成原告所称的7分钟试看保护措施不受限制的原因。由于原告存储于服务器的视频内容是完整的,并非仅限于7分钟,所以当网络用户使用安卓手机自带播放器播放时,均可以全部播放。四、被告接到权利通知书后,及时断开了涉案全部作品的链接,因此,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被告不承担责任。
法院认定
原告代理人使用苹果手机、华为手机、OPPO等多款手机自带的浏览器以及从网络下载的360浏览器、搜狗浏览器等多款浏览器访问芒果TV网站(www.hunantv.com)播放涉案《快乐大本营》在内的多个综艺节目以及《云中歌》等电视剧集,均只能播放页面提示的7分钟或15分钟时长,无法完整观看视频整片,播放页面均提示“打开APP看整片”。且通过被告经营的“看片神器”软件点击播放来源于芒果TV网站的视频时,点击来源网址,从“看片神器”软件的播放界面跳转进入芒果TV网站继续播放,会同样受到时间的限制,而且原告取证公证书还可以证明使用手机下载芒果TV APP软件后,通过该APP软件可以完整播放芒果TV网站上的综艺节目及电视剧集。但使用被告“看片神器”软件链接播放芒果TV网站上的综艺节目及电视剧集等视频时则可以完整播放视频。法院认为,原告设置的7分钟试看技术具有阻止用户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获得完整的视频内容,该项技术为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而使用被告“看片神器”软件可以完整播放芒果TV网站的视频,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该软件“未破坏技术措施”之事实的情况下,破坏了原告为保护涉案作品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侵犯原告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判决
一、被告深圳宜搜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享有的《快乐大本营》第20131026期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宜搜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三、驳回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由被告深圳宜搜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智术点评
数字化时代,作品传播成本低、速度快、范围广,通过传统的方式难以有效遏制未经许可的复制和传播行为,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为应对该挑战,许多权利人开始在数字化作品中和网络上使用各种技术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这些技术手段被称为“技术保护措施”。然而,各种破解、避开技术措施或以其他方式使技术措施实效的行为也相伴而生。为在数字时代给权利人提供有效保护,各国纷纷开始立法保护技术措施。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技术措施的,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就技术保护措施的概念、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依照前述规定,技术保护措施受到法律保护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该技术保护措施是为保护著作权,即是为了防止、限制未经许可阅读、欣赏、复制或传播作品、表演和录音录像制品。第二,该技术保护措施必须具有有效性,即在功能上应当能有效地阻止或者限制他人对作品实施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是 “有效性”不能理解为该项措施是完美无缺的,技术措施能够被破解和规避并不能说明技术措施本身的无效。在本案中,原告为保护其作品设置的技术保护措施为在其网站服务器端对各个客户端约定了pno值,针对不同的客户端的访问需求进行识别,并给出对应的视频源。其中,原告网站服务器端对移动终端访问约定的pno值为1031,当用户使用移动终端通过浏览器或芒果TV APP之外的其他APP软件向芒果TV网站发起访问需求时,服务器端会自动进行识别,并调用7分钟(或15分钟)的节目供用户试看。通过原告所提交的多份取证公证书可以确认在苹果IOS系统和安卓系统下,使用手机访问芒果TV网站均只能试看7分钟(或15分钟),因此该项措施是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而使用被告“看片神器”软件观看涉案节目,虽然视频源来源于芒果TV网站,但完全不受原告设置的7分钟试看的限制,可以完整观看节目视频,被告未就此做出合理解释,法院遂认定被告实施了破坏原告所设置的7分钟试看的技术保护措施,侵犯了原告对综艺节目《快乐大本营》所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