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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决定书,圆了十三年的梦 ——代理“无名粉店”商标注册办案手记

智术律师事务所2017-03-10阅读量:275

  前言

  无名粉店始于1979年,至今三十余年历史,现已成为长沙家喻户晓的知名粉馆。自2004年开始,无名粉店便着手申请注册“无名”商标。但,经历了驳回、驳回复审、再申请、再驳回、再驳回复审等重重波折后,皆以失败告终。

  2015年,笔者辗转得知此事,便对其展开了一番调查,得出的结论是:只要“无名”转变申请策略,就有可能获得成功。于是,笔者主动与无名粉店的管理层取得了联系,双方很快对此达成了共识:即一定要获得商标的准予注册,哪怕最后要启动行政诉讼,亦在所不惜。有了这样一个明确的信念,笔者立即组织智术律师成立专门小组,开始为本案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周全的应对方案,以确保成功。

  商标申请

  通过案卷分析可知,“无名”此前经历的一系列失败皆是因为其与北京无名居美食有限公司在先注册的“无名居”构成近似,因而数次被商标局予以驳回。原因在于:商标局在这一阶段的审查,一般主要考虑商标标志本身是否近似,审查员通常的做法是:先检索、罗列在先商标,然后将其与申请商标进行直观比对,从而得出定论。

  显然,本案的申请商标亦无法在注册阶段跨越“无名居”这道鸿沟,但,我们可以在申请设计时就为此后的驳回复审未雨绸缪。

  第一,名字。申请商标不宜直接用“无名”二字,而应该选择与申请人的主营业务、店铺名称最为一致的名字,以便今后达到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目的。因此,符合这一条件的应是“无名粉店”,而不是“无名”。第二,字体。原则上,以一般、标准字体或手写字体呈现的描述性文字要素,不具备显著性。那么,本案的申请商标应避免使用普通字体,而应添加带有设计感的元素。经几番咨询专业设计人员,最终确定了申请商标。第三,商品项目。实践中,商评委会将申请商标指定商品是否属于申请人的主营业务纳入考虑范围。因此,商品项目的选择不能过于繁杂,而应该有针对性。而无名粉店主营餐饮,商品项目就只须选择 “餐馆”一个商品项目,其他全部舍弃。

  结合上述三点的策略选择,最终确定的申请商标如下图所见:

  

 

  驳回复审

  2016年4月,不出所料,商标局下发了《驳回通知书》,驳回理由与我们此前在商标申请阶段的预见基本一致。即:“无名粉店”和“无名居”、“无名饺子坊”和“无名小排”均构成近似。

  纵观上述三个引证商标,其中,“无名小排”与“无名粉店”标识本身区别较大,若在复审中从音形义方面阐述两者不构成近似的理由,应无大碍。另,“无名饺子坊”已被驳回,且没有发现其申请驳回复审的信息,基于这一情况,可恳请商评委待该引证商标无效后再对此进行审理。

  因此,本案的关键点仍在于:如何证明“无名粉店”与“无名居”不近似?

  从法理上看,商标法真正保护的不是商标标识本身,而是它所承载的商誉,即标志与产品来源及经营者信誉之间的关系。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符合两方面的要求。一是商标标识本身近似,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形音义”近似;二是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仅商标文字、图案近似,但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不构成商标近似。因此,除了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行为不要求混淆可能性条件以外,其他的类似商品或近似商标上的使用行为均需满足混淆可能性条件,才能最终确定诉争商标的可注册性。

  从混淆性这个角度出发,“无名粉店”与“无名居”便有了可区分性:

  第一、两者辐射的地域范围完全不同。“无名居”立足北京,而“无名粉店”仅限于湖南。且,“无名粉店”主营“米粉”这一极具南方特色的食物,与北方的面食文化并不相容。故,相关公众能产生混淆的几率本身就极小;

  第二、“无名居”提供的餐饮类别为国宴菜系,定位于精品化、高档化餐饮,面向高消费群体;而“无名粉店”主打米粉、炒饭等低价快餐,针对的是平民消费群体。因此二者在餐饮的服务价格、饮食内容、规模上区别明显,相关公众混淆的可能性进一步缩小;

  第三、两者店面招牌的外观亦相去甚远。无名粉店的店面装潢有统一的门头招牌,其以中国红为主色调,加上少许古铜色,打造古香古色的传统风格,而无名居偏向现代化的装饰,两者风格迥异。鉴于此,我们采集了大量图片作为证据向商评委提交,证明两者在视觉上亦完全不致相关公众混淆。

  除从理论角度进行论证外,我们还提交了许多商标实际使用和享有知名度的证据。主要包括:1、流通环节的证据,如:米粉的制作、加工、储藏、运输、销售,每个环节呈现给消费者的都是“无名粉店”四个字;2、广告宣传的证据;3、获得荣誉的证据。如“中华老字号” “食品安全优秀餐饮”、“中华餐饮行业名店”等殊荣;4、报纸记载。无名粉店曾于1983年登上《长沙晚报》头版头条:“当人们来到东庆街九十八号无名粉店,这幅别具风格的对联就映入眼帘,发人遐思”。

  上述证据的搜集都极为繁琐,如1983年的新闻报纸,因年代久远,便只能奔波于各大图书馆大海捞针似的寻找。如此周折2个多月,最终在补证期即将结束的时候将全部材料提交完毕。

  初步审定

  2017年2月,我所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发的第“17173896”号“无名粉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准予该商标予以初步审定,进入公示期。至此,本案终于有了一个圆满的结局。

  

 

  后记

  回想这一路的办案过程,笔者深刻感悟到: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并不简单,哪怕是最基础的商标注册代理工作,要想做好,也需要深厚的专业积累和丰富的从业经验。唯有如此,才能保证案件的质量,才能交出一份令客户满意的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