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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瓶装新酒也侵权—"百威""百威英博"商标侵权案

智术律师事务所2016-11-03阅读量:319

  近日,由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和高新律师事务所联合代理的百威英博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诉湖北博盛啤酒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案和百威英博(中国)销售有限公司诉湖北博盛啤酒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案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

  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哈尔滨啤酒(冰纯系列)的包装装潢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涉案的“雪叻啤酒“采用了与“哈尔滨啤酒”近似的包装装潢,整体上构成近似,由于“哈尔滨啤酒“具有较高知名度,相关公众施以一般的注意力时,容易对“雪叻啤酒”的来源产生误认,足以引起商标来源的混淆,故湖北博盛啤酒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利用回收的啤酒瓶标贴自己的注册商标生产、销售同类产品是否构成侵权,关键是要看行为人是否有侵权的恶意以及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湖北博盛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雪叻啤酒整箱酒瓶下方具有“百威英博”、“百威英博专用瓶”浮雕文字,与回收行业混杂回收各种啤酒瓶的常理不合,湖北博盛啤酒有限公司也没有证明被控侵权商品所使用的啤酒瓶是从市场上正常回收所得;即便是回收所得,但专门回收利用带有“百威英博”、“百威英博专用瓶”的啤酒瓶,明显具有侵权恶意。虽然涉案的“雪叻啤酒”上粘贴了生产厂家信息等避免混淆和误认的措施,考虑到“百威”、“百威英博”商标的知名度及其旗下拥有不同啤酒品牌系列、不同关联生产厂家的事实,一般消费者在注意到被控侵权商品上的“百威英博”、“百威英博专用瓶”文字时,仍然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利用回收的啤酒瓶标贴自己的注册商标生产、销售同类产品的行为,构成对“百威”、“百威英博”商标的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