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接到朋友的关于使用盗版软件的法律咨询,如“又有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给我们发函,说我们未经许可使用了他们的软件,怎么办?”,“我们公司使用的软件都是盗版的,正版公司找来了,让我们买他们的软件,正版好贵,不买风险大么?”,“我们部门使用的软件较专业,下载了盗版的,正版公司的怎么发现我们使用他们的软件啊?”等等。
从接到类似咨询的频率来说,在中国使用未经合法授权的软件的公司普遍存在,长期以来,在不少人心中都存在一个误解,即“制造、销售盗版违法,而使用盗版并不违法。”而实际上,尽管我国的《著作权法》只明确地对制造、销售盗版的行为予以禁止,并规定了很清楚的法律责任,对仅仅使用盗版产品的行为,并没有作出违法性的规定。但是,在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上,因其功能性、工具性很强及易复制性等特殊性,使得法律保护将其延伸到了最终用户的领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而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2010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可知,我国现行法律将未经合法授权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定位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作品的行为”,也就是说,使用盗版软件或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侵犯了著作权人对计算机软件享有的复制权,具体来说,其一般需要承担多大的法律风险呢?
首先,我们来了解下容易被追究侵权的软件
通常来说,需要经过授权或需要付费的计算机软件一般专业性程度较高,且大部分为国外软件,如目前启动司法维权较多的微软公司的MicrosoftOffice系列软件、磊若公司的Serv-UFTPserverv6.3版本的软件、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CATIA系列软件、西门子公司的NX系列软件、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的MDaemon邮件服务器软件等等,这些软件著作权人的所在国大部分均与中国同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该公约确定了作品保护的“国民待遇原则”。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外国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因此,即使使用的未经授权的软件的开发者为外国法人,其软件著作权也受我国相关法律的保护。
其次,关于公司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或盗版软件违法的情况分析
尽管大部分的咨询并未提供具体使用盗版软件或未经授权的软件的情况,如主要使用未经授权软件的人员、数量、使用后应用的领域、使用人员安装该软件的途径等等,但是,无论如何,只要企业的经营场所中,存在部分员工未经合法授权或超出许可范围使用计算机软件的情形,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及司法判例,企业法人对它的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经营场所的电脑中安装的计算机软件,目的是为了实现并运用软件的功能,即属于商业性使用。因此,公司需对经营场所内部分员工安装的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具有合法的来源或授权的计算机软件,承担侵权的法律后果。
第三,使用未经合法授权或者盗版软件的法律责任
如上文所言,使用未经合法授权或盗版的软件,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该侵权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对其计算机软件享有的复制权,那么,根据实际情况,主要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1、民事责任
一般来说,公司商业使用未经合法授权或者盗版软件,著作权人均可向侵权人主张民事责任。主要承担的方式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又因实施的侵权行为主要侵害的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未损害著作权人的商誉,因此,赔偿损失为通常的责任承担方式,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赔偿数额一般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来计算,通常来说,权利人或主张按正版软件市场价格乘以侵权软件数量来计算。
2、行政责任
除承担民事责任外,如果该侵权行为同时还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一般为版权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如仅仅只是个别员工未经许可使用了盗版软件,或者使用软件未经授权,因不涉及公共利益,承担行政责任的可能性非常低。
3、刑事责任
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基本是针对复制量大、违法所得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通常情况下,仅仅只是最终用户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或未经授权,未支付授权使用费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四,关于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
如上文的分析,鉴于公司主要为最终用户的使用行为,因此,承担的法律责任通常为民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有两个,一是著作权人提供完整的权属信息;二是公司的侵权证据。关于第一点,通常情况下著作权人均可提供诸如著作权登记证书、涉案软件光盘上的署名、软件运行界面截图和相关出版物的记载等予以证明,在此不予阐释,需要强调的是关于公司侵权证据的证据保全问题。
通常来说,要调查企业经营场所内的电脑上是否安装侵犯他人计算机软件的证据较为困难,但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有两种方式较为普遍且有效:
1、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包括诉前证据保全和诉中证据保全,诉前证据保全的依据主要为《著作权法》的五十一条,目前来说,在上海、江苏等地区提请诉前证据保全申请的情况较多,在提供担保费(通常为10万元)的前提下,基于侵权人一般明知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属违法行为,其对侵权行为会严格保密,如不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该等证据极难在诉讼中获得,因此,基本能获得准许,如西门子公司申请对上海宏旭某公司非法使用NX系列软件的诉前证据保全、微软公司申请对上海易初某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非法使用MicrosoftOffice系列软件的诉前证据保全、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上海创志实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授权的CATIA系列软件等。
诉中的证据保全主要是为了补充侵权情节、侵权数量等,权利人根据初步的侵权证据进行立案后,即可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届时,法院可以对涉嫌侵权的计算机进行查封。
2、权利人远程控制并公证保全
目前磊若软件公司在全国各地诉众多企业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中,基本采取的方式均为远程控制并公证保全证据。
综上,鉴于计算机软件的易修改性、权利人的可操作性、技术的隐藏性,如公司存在使用未经合法授权或盗版计算机软件的情况,还是得予以重视,不可存侥幸心理。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法律将未经合法授权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定位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作品的侵权行为。如公司被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主张“使用未经许可或盗版的其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在对方提供完整的权属资料及公司侵权证据的前提下,而公司又对自身使用的计算机软件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使用的软件具有合法的来源或授权,亦或是对使用软件的行为的正当性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通常情况下,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如公司存在类似侵权情况,为规避法律风险,在此简单建议如下:
1、要求公司员工排查经营场所内安装了涉嫌侵权的计算机软件,并主动卸载,并积极购买正版软件;
2、如确属必要且不愿购买正版软件的,建议卸载旧版本,并重新在官方网站或正规应用市场下载试用装,并保留试用的凭证,以证明使用的为试用装,并保留合法来源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