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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斗罗大陆”商标行政案终审,唐家三少赢回“斗罗大陆”商标

智术律师事务所2021-03-25阅读量:312

  我所代理的知名网络作家唐家三少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上海风炫动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斗罗大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上海风炫动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唐家三少,本名张威,著名网络作家,素有“网文之王”称号,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作协主席团委员 ,北京市作协副主席,凭借原创玄幻小说《斗罗大陆》收获了一大批粉丝和知名度。

  基本案情:

  唐家三少将《斗罗大陆》小说的漫画改编权转让给上海风炫动漫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炫动漫),后唐家三少发现风炫动漫在第16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斗罗大陆”商标,遂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但商评委作出维持注册的裁定。唐家三少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裁定,商评委和风炫动漫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著作财产权转让后,作者通常仍然享有基于其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人身权。一部作品是否受到关注、是否取得一定的知名度,在很大程度上是与作品本身的内容以及作者本身的知名度联系在一起的。即使著作财产权因转让而全部发生转移,也不必然割断作者与该作品之间的联系。而在著作权财产权仅发生部分转移时,更不能据此而割断作者与其作品之间的联系。因此,著作财产权的转移,不是著作财产权受让人将作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当然理由。

  虽然风炫动漫与张威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签署了《著作权转让协议》,约定张威将其《斗罗大陆》文字作品改编为漫画的改编权转让给风炫动漫,风炫动漫对改编后的漫画作品享有著作权并有关自主决定对改编后的漫画作品以及其中各种商业化元素进行任何形式的市场运作,但这只是对张威基于其文字作品《斗罗大陆》所享有的著作权的部分权利的处分。而且即使仅就改编权而言,风炫动漫也仅仅取得了该文字作品改编为漫画的权利,该文字作品改编为其他形式的作品的权利依法由作者张威或其授权人享有。在风炫动漫仅在上述限定的有限范围内享有对《斗罗大陆》作品改编权的情况下,相关公众仍会将《斗罗大陆》作品与其作者张威联系在一起。风炫动漫将“斗罗大陆”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相关商品上,即使上述商品包含了“连环漫画书”,也仍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情形,在张威明确请求对该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情况下,该商标的注册当然不能予以维持。风炫动漫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驳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上海风炫动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