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湖南高家山茶业有限公司(申请人)于2011年06月15日申请注册第9598660号“高家山”商标(引证商标),2012年07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 冰茶; 茶饮料; 茶叶代用品; 油茶粉; 茶汤面”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商标,显著性强,自2007年开始使用至今,在茶业行业中已取得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被申请人邓俏于2017年08月02日申请注册第25663073号“高家山”商标(争议商标一),2018年07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1日申请注册第26812342号“高家山”商标(争议商标二),2018年10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
2020年07月16日,智术律所接受申请人委托,对前述两件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考虑被申请人不仅申请“高家山”商标,还申请其他具有知名度的茶叶品牌、旅游景点等名称,该注册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不正当注册行为。
裁判要旨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难谓巧合。被申请人大量申请明显超出其经营所需和能力范围的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难谓正当。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裁定两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