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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奔流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二审民事判决书

智术律师事务所2017-03-14阅读量:244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津02民终293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裁判日期: 2017-03-07

  合 议 庭 : 闫萍   胡浩   施小雪

  审理程序: 二审

  上 诉 人 : 北京奔流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诉人代理律师: 雷蕾 [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代理律师: 王自美 [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     陆刚 [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判决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奔流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B座(二层)02C室-044号。

  法定代表人:侯光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蕾,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201-68。

  法定代表人:刘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美,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刚,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奔流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天津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1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奔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蕾,被上诉人乐视天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奔流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侵权责任;2.被上诉人乐视天津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乐视天津公司不享有电视剧《刀客家族的女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中被上诉人乐视天津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其可以作为本案适格的原告提起诉讼,且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的证据能证明被上诉人乐视天津公司并不享有涉案电视剧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一审法院对于涉案电视剧的权利认定是错误的;二、上诉人并未直接在软件中提供涉案电视剧的播放,而是链接了爱奇艺、搜狐视频等第三方网站的地址,且第三方网站合法拥有涉案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涉案电视剧的播放不会给被上诉人带来任何经济利益的损失,一审法院忽略此重要情节,直接认定上诉人提供了涉案电视剧的播放,以此推断众多用户选择上诉人,上诉人依此赚取经济利益的事实没有根据。因此,上诉人并未侵害涉案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三、一审法院判决赔偿15000元缺乏依据,且明显过高。涉案“亦看”APP并未实际经营,在起诉之前早已停止运营,当时仅是试运营。被上诉人提交的公证书中显示下载次数仅为1000多次,几乎没有市场份额,上诉人并未因此获利。况且,涉案电视剧已过热映期,其广告收入早已收回,上诉人并未给被上诉人造成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判决的数额明显过高。综上,上诉人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乐视天津公司辩称,一、被上诉人享有《刀客家族的女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可以清晰的看到,被上诉人经过合法授权从上海华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获取涉案电视剧的独家网络传播权,从2014年5月19日至2022年5月18日。二、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通过其运营的手机客户端,侵害了被上诉人享有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首先,上诉人直接传播了涉案影片,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在涉案播放器中可以直接播放涉案影片,播放过程中也没有显示电视的链接及网址;其二,上诉人直接提供涉案作品的服务,并非链接。上诉人对影片予以了编辑整理,根据公证书主文可以知道,通过搜索涉案节目《刀客家族的女人》的首拼,搜索页面记载了影片的导演、演员等详细的信息。点击影片播放后,影片并没有跳转页面,并非上诉人所讲有跳转的页面,在播放的过程中可以弹出上诉人的广告,而且可以在选集中直接播放相应的剧集,整个播放过程都在上诉人的可控范围之内。上诉人只提交了《刀客家族的女人》在百度搜索中的页面,上诉人无法证明是从互联网搜索,也无法证明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上诉人打着链接的旗号,实际上是直接上传供用户直接观看。另外,即使上诉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软件是提供搜索链接的服务,因涉案软件对涉案节目进行了专题页面的编辑并提供节目列表,且页面可以直接进行播放,播放页面也没有水印和信息,并且显示不同来源的节目的时候,操作方可播放页面均相同,不符合搜索页面服务的基本特征,属于主动地链接服务行为。即使上诉人能够证明其提供链接服务,那么被链接内容有一个比较高的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主要体现在如果被链接的是影视节目,则链接服务者应该对内容是否属于正版进行了解。本案中,上诉人没有提供涉案节目在涉案软件中的链接,也没有提供如果系链接,链接的网址是否有合法的授权播放涉案影片。因此,“亦看”软件将涉案作品至于信息网络中,使得用户通过自有的手机端下载软件后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涉案影片进行观看,侵害了被上诉人对涉案作品享有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上诉人乐视天津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奔流公司因非法传播电视剧《刀客家族的女人》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电视剧《刀客家族的女人》在片尾显示“本作品所有版权归属单位慈文传媒集团东阳紫风有限公司、华视影视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出品单位慈文传媒集团东阳紫风有限公司、华视影视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联合摄制北京电视台”。2014年3月,北京电视台就电视连续剧《刀客家族的女人》的相关著作权事宜出具版权声明书,声明北京电视台仅拥有该剧的署名权,并不拥有该剧的其他著作权及与此相关的财产权,其他一切版权与北京电视台无关。2014年5月26日,华视影视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版权声明书,声明其作为电视连续剧《刀客家族的女人》的署名单位,对于上海华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对该片的网络版权已经或即将作出的转让、任何授权行为,均表示授权、同意并确认。即华视影视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已经授权上海华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行使对于涉案电视剧的著作权。2014年7月11日,慈文传媒集团东阳紫风有限公司出具版权声明书,声明其作为电视连续剧《刀客家族的女人》的署名单位,对于上海华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对该片的网络版权已经或即将作出的转让、任何授权行为,均表示授权、同意并确认。2014年5月19日,乐视天津公司与上海华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签订授权书,上海华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将涉案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独占专有的形式授予乐视天津公司,授权期限起始日期为2014年5月19日,终止日期为2022年5月18日。

  “亦看”软件是由奔流公司实际经营。2015年9月1日,湖南省宁乡县公证处对奔流公司运营的亦看客户端播放涉案作品的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2015)湘长宁证字第1498号公证书显示:使用OPPO手机(OPPOA31tTD-LTE数字移动电话机),在将手机清洁重置后,登陆无线网络,在手机主页面点击“软件商店”,显示“软件商店你想要的这里都有”等信息,向右滑动屏幕,点击“开始体验”,进入软件商店。点击“跳过”,在显示的页面搜索框中,输入“亦看”进行搜索,并点击搜索结果“亦看1603次安装|12.21MB官方”,进入应用“亦看”的详情页面。查看详情页面信息,页面显示“亦看大小:12.21MB版本:1.91603次下载时间:2015-07-21官方”等信息,点击页面底部的“下载”选项,并进行安装。按返回键,在搜索框输入“QQ”进行搜索,点击搜索结果“QQ4.1亿次安装|23.85MB官方”右侧的“更新”。返回手机主页面,点击“QQ”图标,输入“2992568429”的QQ号及相应的密码后,登陆QQ。返回手机主页面,点击“亦看”图标,向下滑动屏幕,依次弹出页面“亦看我的兴趣视频圈”、“订阅自己喜爱的圈子”、“我的圈子我做主”、“片单随心做我有我看法”、“全网内容任你驰骋”,点击“GO,立即体验”,进入相应界面。点击“电影资源圈”右侧的“+”,点击“完成”,进入相应界面,依次点击页面底部的五个图标,查看相应界面。点击页面底部的最后一个图标,进入“个人”页面,下拉屏幕,点击“帮助与关于”,进入相应界面,页面显示“亦看V1.9我的兴趣视频圈”等信息,依次点击页面底部的“使用条款”、“功能介绍”、“用户反馈”、“用户帮助”、“隐私政策”等板块,查看相应页面信息。按返回键,返回亦看主页面,点击搜索图标,在页面顶部的搜索框输入“刀客家族的女人”,出现该电视剧的选集列表,依次点击播放第1集、第18集、第32集。播放过程中无片前广告,整片播放过程中,也无乐视标识。在播放过程中,用户可通过移动播放界面下方的滚动条,实现前进、后退、选择播放位置等功能。点击播放界面右上角的“分享”图标,选择“QQ好友”-“我的电脑”,弹出相应页面后,点击“发送”。依次按返回键,退出亦看客户端,返回手机主页面,点击“QQ”图标,打开QQ号为“2992568429”的QQ,点击“我的电脑”,查看相应界面,随即点击页面中的网址,弹出相应网页,即可观看涉案电视剧作品。在使用“亦看”软件播放涉案作品时,可以对涉案电视剧进行全集播放,并能够通过拖动滚动条进行前进、后退等操作。在播放时没有显示广告,未发生页面跳转,也没有作品来源的提示等信息。“亦看”软件首页设置有影库、片单、影人、用户等选项,同时对海量的作品设置有电影、电视剧、动漫、综艺等分类,并有热门排行榜单供用户参考。

  本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第一,乐视天津公司是否享有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二,奔流公司是否侵害乐视天津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三、乐视天津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是否有依据。

  乐视天津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慈文传媒集团东阳紫风有限公司、华视影视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电视台是涉案电视剧《刀客家族的女人》的共同著作权人,其中北京电视台仅享有涉案作品的署名权,并不享有财产权利。慈文传媒集团东阳紫风有限公司、华视影视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作为共同的完整著作权人,二者均以版权声明书形式将涉案电视剧的网络版权授予上海华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合作作品不可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使用;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所有合作作者。由此,上海华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合法享有涉案电视剧的网络版权,乐视天津公司从上海华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处以许可协议的方式获得的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有合法合理来源,予以认定。乐视天津公司对涉案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公证书显示,在使用“亦看”软件播放涉案作品时,可以全集播放。播放时没有广告,页面也未发生跳转。“亦看”软件首页设置有影库、片单、影人、用户等选项,同时对海量的作品设置有电影、电视剧、动漫、综艺等分类,并有热门排行榜单供用户参考。该软件对涉案作品的基本信息,包括导演、编剧、主演等进行了一定的搜索、编辑和整理,供用户来匹配信息。这说明奔流公司能够对其搜集整理的作品进行控制和管理,奔流公司对其客户端上的作品是否侵权应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对于其侵权行为具有主观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将热播影视作品等置于首页或者其他主要页面等能够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明显感知的位置的;(二)对热播影视作品等的主题、内容主动进行选择、编辑、整理、推荐,或者为其设立专门的排行榜的;(三)其他可以明显感知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为未经许可提供,仍未采取合理措施的情形。

  在本案中,“亦看”软件将涉案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得用户通过自有的手机终端通过下载“亦看”软件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整地下载、浏览、观看涉案电视剧,应当认定作为“亦看”软件经营者的奔流公司向用户实施了涉案作品的提供行为。这种对涉案作品的提供,会给乐视天津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损失。就涉案作品而言,用户无需进入乐视公司网站或者安装乐视视频客户端,通过“亦看”软件即可完整观看涉案电视剧。在“亦看”软件上播放涉案作品时,跳过了乐视公司的前置广告。这无疑是对乐视天津公司既定的“有偿广告+免费视频”的商业模式的一种破坏。可以预见,众多的用户通过这种途径观看热播作品,这使得奔流公司可以无偿占有乐视天津公司花费高额代价购买版权获取的资源和带宽而赚取经济利益,乐视天津公司却会不断流失用户。乐视天津公司的这种损失是由于奔流公司的客户端软件对作品的提供所导致,二者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关于奔流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鉴于乐视天津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本案所控侵权行为而受到的实际损失或奔流公司的违法所得,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电视剧作品的摄制难度和独创性,参照通常情况下使用电视剧作品的许可使用费市场标准、流量使用成本,作品市场价值,被告用户数量,并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和侵权情节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六)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北京奔流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含合理支出费用)。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北京奔流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裁判结果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即上诉人奔流公司通过“亦看”软件播放涉案影片是否属于提供链接服务的行为,本院认定如下:被上诉人乐视天津公司提供公证书证明公众用户可以通过上诉人奔流公司经营管理的“亦看”手机软件点播下载涉案电视连续剧《刀客家族的女人》,对于其主张的上诉人奔流公司提供涉案电视剧的行为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上诉人奔流公司主张其仅为该电视剧提供链接服务,且所链接网站是搜狐、爱奇艺等有权传播网站,应负有举证责任。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奔流公司以“亦看”软件早已下线为由,未能提供涉案电视剧明确具体的设链地址等证明其提供链接服务的证据,凭借公证视频中涉案电视剧播放缓冲以及播放界面分别有“试看5分钟,观看完整版,安装搜狐视频”、“打开爱奇艺视频,提升3倍流畅度”的标注以及公证取证不全面不能反映电视剧来源主张其仅提供链接服务且链接于搜狐和爱奇艺网址。综合本案证据情况以及双方陈述,本院认为,涉案电视剧视频播放页面系在“亦看”播放软件的运行环境中,处于上诉人奔流公司的管理和掌控之下,其中内容的标注属于上诉人可控状态,具有易修改性。虽然不排除涉案节目来源于搜狐、爱奇艺网站,但不能当然证明系对搜狐、爱奇艺网站进行链接;况且,从公证取证过程中对涉案电视剧分享后的链接来看,所指引网址仍然是上诉人奔流公司www.me2.tv网址,并不能显示是与搜狐、爱奇艺网站建立链接。因此,上诉人奔流公司主张其仅提供链接服务,其链接网站均为有权传播网站的事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已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争议焦点一,被上诉人乐视天津公司是否享有涉案电视剧《刀客家族的女人》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电视连续剧《刀客家族的女人》片尾载明“本作品所有版权归属单位为慈文传媒集团东阳紫风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华视影视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双方对此并无争议。被上诉人乐视天津公司一审提交案外人上海华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授予乐视天津公司就涉案电视剧享有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书,以及慈文传媒集团东阳紫风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华视影视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确认授权的版权声明书,可以认定被上诉人乐视天津公司依法取得涉案《刀客家族的女人》电视连续剧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上诉人奔流公司以爱奇艺、搜狐网、芒果TV等多家大型视频网站提供同步播放否认被上诉人乐视天津公司享有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缺乏相应的证明力,本院不予采信。

  争议焦点二,上诉人奔流公司通过其“亦看”软件播放涉案电视剧是否属于侵权行为。综合本案证据情况,上诉人提供涉案电视剧的播放服务,不能根据其抗辩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其仅提供链接服务,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电视剧系由他人提供并置于信息网络,同时上诉人也没有举证并抗辩其行为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法情形,故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奔流公司实施了提供涉案电视剧并将其置于信息网络的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争议焦点三,本案的赔偿数额问题。目前,被上诉人乐视天津公司等国内主流视频网站基本采用会员有偿服务和“强制广告+免费视频”的模式提供视频播放服务获取经济利益。上诉人奔流公司通过“亦看”软件提供涉案电视剧的完整播放,必然分流被上诉人的用户群,致其利益受损。该损失相对于单一影片无法通过量化予以精确计算,故被上诉人乐视天津公司因侵权产生的实际损失无法查清。上诉人奔流公司以本案公证书所显示的涉案影片下载量主张没有获利,但该下载量不能客观反映上诉人的实际获利。因此,一审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参考各种因素酌定15000元的赔偿数额,无明显不当之处,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上诉人北京奔流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浩

  代理审判员闫萍

  代理审判员施小雪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庞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