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智术案例>文章页面

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奔流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民事判决书

智术律师事务所2016-09-27阅读量:272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津0116民初字第1109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合 议 庭 : 张全伟   赵晓红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  告: 北京奔流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代理律师: 王自美 [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     陆刚 [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

  被告代理律师: 雷蕾 [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判决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201-68。

  法定代表人:刘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美,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刚,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奔流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B座(二层)02C室-044号。

  法定代表人:侯光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蕾,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天津乐视公司)诉被告被告北京奔流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奔流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后,被告北京奔流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案件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依法裁定驳回其异议。北京奔流公司提起上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本院原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蕾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求法院判令被告因非法传播电视剧《刀客家族的女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拾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电视剧《刀客家族的女人》由2011年度“白玉兰”最佳导演杨文军亲自执导,实力派演员佟丽娅、杨烁、何赛飞、高露、毛晓彤等主演的传奇大剧,于2014年5月19日在北京、天津、湖北、江西四大卫视黄金档播出。原告经合法授权,独占取得电视剧《刀客家族的女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2015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运营的手机客户端“亦看”上传播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上述涉案作品,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原告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被告未经许可,将涉案电视剧在其平台播放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因非法传播电视剧《刀客家族的女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拾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答辩称,第一,涉案作品在其他平台也有播出,被答辩人并不能提供完整的证据证明其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二,被答辩人没有证据证明答辩人进行了非法传播。亦看是以交友为主的软件,答辩人没有主动盗用涉案电视剧,只是以链接形式作为用户的交友工具,是以向用户提供其他享有合法传播权利的网站链接的方式供用户交流。答辩人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因为不存在直接侵权的可能,也就谈不上帮助侵权。第三,该电视剧上映已经很久,播放及点击率都非常小,用户使用也较少,答辩人也并未因此获得经济利益,被答辩人的损失也是很小的。被答辩人并没有提供证明其损失或者答辩人获利的证据。综上,被答辩人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请。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证据一:全国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页面的打印件,证据二:被告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被告主体适格。

  第二组证据——证据三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证据四涉案电视剧《刀客家族的女人》片尾截图,二者共同证明涉案电视剧《刀客家族的女人》的著作权人系慈文传媒集团东阳紫风有限公司、华视影视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电视台;证据五北京电视台的版权声明书,北京电视台仅拥有涉案电视剧《刀客家族的女人》的署名权,并不拥有该剧的其他著作权及与此相关的财产权,其他一切版权与北京电视台无关;证据六版权声明书,华视影视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作为涉案电视剧《刀客家族的女人》的署名单位,授权、同意并确认上海华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对涉案电视剧的网络版权已经或者将要作出的转让、任何授权行为;证据七版权声明书,慈文传媒集团东阳紫风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作为涉案电视剧《刀客家族的女人》的署名单位,授权、同意并确认上海华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对涉案电视剧的网络版权已经或者将要作出的转让、任何授权行为。证据八授权书,上海华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将涉案电视剧《刀客家族的女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独占专有的形式授予原告,授权期限自2014年5月19日至2022年5月18日。该组证据完整的证明原告享有涉案电视剧《刀客家族的女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三组证据九,湖南省宁乡县公证处(2015)湘长宁证字第1498号公证书。证明被告通过其运营的手机视频客户端“亦看”传播涉案作品,供公众点击观看,公证书第128页可以看出被告对涉案影片进行了编辑,从而实施了侵权行为。

  被告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三、五、六、七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发行许可证书、版权声明书只是对出品方予以明确,但并不能证明原告独占地享有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理,片尾截图也不能证明该项目的。对证据九的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能全部认可。公证过程只截图了一部分操作流程,但无法体现全部流程,在操作过程中的视频也大多数是链接的搜狐视频和爱奇艺。

  本院查明

  通过当事人陈述及对证据的认定,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电视剧《刀客家族的女人》在片尾显示“本作品所有版权归属单位慈文传媒集团东阳紫风有限公司、华视影视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出品单位慈文传媒集团东阳紫风有限公司、华视影视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联合摄制北京电视台”。

  2014年3月,北京电视台就电视连续剧《刀客家族的女人》的相关著作权事宜出具版权声明书,声明北京电视台仅拥有该剧的署名权,并不拥有该剧的其他著作权及与此相关的财产权,其他一切版权与北京电视台无关。

  2014年5月26日,华视影视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版权声明书,声明其作为电视连续剧《刀客家族的女人》的署名单位,对于上海华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对该片的网络版权已经或即将作出的转让、任何授权行为,均表示授权、同意并确认。即华视影视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已经授权上海华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行使对于涉案电视剧的著作权。

  2014年7月11日,慈文传媒集团东阳紫风有限公司出具版权声明书,声明其作为电视连续剧《刀客家族的女人》的署名单位,对于上海华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对该片的网络版权已经或即将作出的转让、任何授权行为,均表示授权、同意并确认。

  2014年5月19日,原告与上海华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签订授权书,上海华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将涉案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独占专有的形式授予原告,授权期限其实日期为2014年5月19日,终止日期为2022年5月18日。

  “亦看”软件是由被告北京奔流公司实际经营。2015年9月1日,湖南省宁乡县公证处对被告北京奔流公司运营的亦看客户端播放涉案作品的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2015)湘长宁证字第1498号公证书显示:使用OPPO手机(OPPOA31tTD-LTE数字移动电话机),在将手机清洁重置后,登陆无线网络,在手机主页面点击“软件商店”,显示“软件商店你想要的这里都有”等信息,向右滑动屏幕,点击“开始体验”,进入软件商店。点击“跳过”,在显示的页面搜索框中,输入“亦看”进行搜索,并点击搜索结果“亦看1603次安装|12.21MB官方”,进入应用“亦看”的详情页面。查看详情页面信息,页面显示“亦看大小:12.21MB版本:1.91603次下载时间:2015-07-21官方”等信息,点击页面底部的“下载”选项,并进行安装。按返回键,在搜索框输入“QQ”进行搜索,点击搜索结果“QQ4.1亿次安装|23.85MB官方”右侧的“更新”。返回手机主页面,点击“QQ”图标,输入“2992568429”的QQ号及相应的密码后,登陆QQ。返回手机主页面,点击“亦看”图标,向下滑动屏幕,依次弹出页面“亦看我的兴趣视屏圈”、“订阅自己喜爱的圈子”、“我的圈子我做主”、“片单随心做我有我看法”、“全网内容任你驰骋”,点击“GO,立即体验”,进入相应界面。点击“电影资源圈”右侧的“+”,点击“完成”,进入相应界面,依次点击页面底部的五个图标,查看相应界面。点击页面底部的最后一个图标,进入“个人”页面,下拉屏幕,点击“帮助与关于”,进入相应界面,页面显示“亦看V1.9我的兴趣视频圈”等信息,依次点击页面底部的“使用条款”、“功能介绍”、“用户反馈”、“用户帮助”、“隐私政策”等板块,查看相应页面信息。按返回键,返回亦看主页面,点击搜索图标,在页面顶部的搜索框输入“刀客家族的女人”,出现该电视剧的选集列表,依次点击播放第1集、第18集、第32集。播放过程中无片前广告,整片播放过程中,也无乐视标识。在播放过程中,用户可通过移动播放界面下方的滚动条,实现前进、后退、选择播放位置等功能。点击播放界面右上角的“分享”图标,选择“QQ好友”-“我的电脑”,弹出相应页面后,点击“发送”。依次按返回键,退出亦看客户端,返回手机主页面,点击“QQ”图标,打开QQ号为“2992568429”的QQ,点击“我的电脑”,查看相应界面,随即点击页面中的网址,弹出相应网页,即可观看涉案电视剧作品。在使用“亦看”软件播放涉案作品时,可以对涉案电视剧进行全集播放,并能够通过拖动滚动条进行前进、后退等操作。在播放时没有显示广告,未发生页面跳转,也没有作品来源的提示等信息。“亦看”软件首页设置有影库、片单、影人、用户等选项,同时对海量的作品设置有电影、电视剧、动漫、综艺等分类,并有热门排行榜单供用户参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第一,原告是否享有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二,被告方是否侵害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三、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是否有依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慈文传媒集团东阳紫风有限公司、华视影视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电视台是涉案电视剧《刀客家族的女人》的共同著作权人,其中北京电视台仅享有涉案作品的署名权,并不享有财产权利。慈文传媒集团东阳紫风有限公司、华视影视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作为共同的完整著作权人,二者均以版权声明书形式将涉案电视剧的网络版权授予上海华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合作作品不可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使用;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所有合作作者。由此,上海华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合法享有涉案电视剧的网络版权,原告天津乐视从上海华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处以许可协议的方式获得的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有合法合理来源,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天津乐视对涉案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公证书显示,在使用“亦看”软件播放涉案作品时,可以全集播放。播放时没有广告,页面也未发生跳转。“亦看”软件首页设置有影库、片单、影人、用户等选项,同时对海量的作品设置有电影、电视剧、动漫、综艺等分类,并有热门排行榜单供用户参考。该软件对涉案作品的基本信息,包括导演、编剧、主演等进行了一定的搜索、编辑和整理,供用户来匹配信息。这说明被告北京奔流公司能够对其搜集整理的作品进行控制和管理,被告对其客户端上的作品是否侵权应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对于其侵权行为具有主观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将热播影视作品等置于首页或者其他主要页面等能够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明显感知的位置的;(二)对热播影视作品等的主题、内容主动进行选择、编辑、整理、推荐,或者为其设立专门的排行榜的;(三)其他可以明显感知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为未经许可提供,仍未采取合理措施的情形。

  在本案中,“亦看”软件将涉案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得用户通过自有的手机终端通过下载“亦看”软件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整地下载、浏览、观看涉案电视剧,应当认定作为“亦看”软件经营者的被告向用户实施了涉案作品的提供行为。这种对涉案作品的提供,会给原告带来经济利益的损失。就涉案作品而言,用户无需进入乐视公司网站或者安装乐视视频客户端,通过“亦看”软件即可完整观看涉案电视剧。在“亦看”软件上播放涉案作品时,跳过了乐视公司的前置广告。这无疑是对原告既定的“有偿广告+免费视频”的商业模式的一种破坏。可以预见,众多的用户通过这种途径观看热播作品,这使得被告可以无偿占有原告花费高额代价购买版权获取的资源和带宽资源而赚取经济利益,原告却会不断流失用户。原告的这种损失是由于被告的客户端软件对作品的提供所导致,二者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关于被告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鉴于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本案所控侵权行为而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的违法所得,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电视剧作品的摄制难度和独创性,参照通常情况下使用电视剧作品的许可使用费市场标准、流量使用成本,作品市场价值,被告用户数量,并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和侵权情节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六)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北京奔流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含合理支出费用)。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北京奔流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晓红

  代理审判员张全伟

  人民陪审员张文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