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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泰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智术律师事务所2016-10-19阅读量:279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津0116民初字第1110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合 议 庭 : 马力  赵晓红  张全伟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  告: 深圳市泰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代理律师: 王自美 [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      陆刚 [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

  被告代理律师: 唐勇 [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      艾华 [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判决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201-68。

  法定代表人:刘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美,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刚,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泰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205号。

  法定代表人:邓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勇,北京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华,北京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泰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案件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依法裁定驳回其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刚,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非法传播电影《八星抱喜》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拾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电影《八星抱喜》大牌云集,制作精良,在大中华地区票房累计过亿元,具有很高知名度。原告经过合法授权,独占取得该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未经原告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通过网络传播该影片。2014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利用其运营的视频客户端软件“泰捷视频”传播了原告享有独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八星抱喜》电影。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涉案电影在其平台播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涉案影片并非在被告的软件上播放,也并未存储在被告的服务器上,而是存储于原告“乐视网”网站的服务器上,且涉案影片在播放时有“乐视网”的网址显示。因此,被告在本案中所提供的仅仅是搜索链接服务,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而非内容提供者。由于被链网站“乐视网”对此电影的网络传播具有合法授权,所以直接侵权不能成立,被告因此也就不构成侵权。针对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被告认为其仅仅提供的是一种搜索链接服务,且在影片的播放过程中无广告,未获得任何盈利。被告网站首页也设立了明显的投诉机制,原告并未就上述行为进行过相关的投诉行为,且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后及时断开了对涉案作品的链接服务,因此,被告本身并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使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原告在庭审中未提供相关证据佐证涉案影片的知名度及热播程度,亦未提交相关合理损失的票据,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证据一、证据二)证明被告主体适格:证据一是全国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被告信用信息页面的打印件,证据二:被告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二组证据(证据三—证据七)证明原告享有涉案电影《八星报喜》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证据三系电影影片的公映许可证,许可证显示涉案电影《八星抱喜》的出品单位为乐视娱乐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天马电影出品(香港)有限公司、天马影联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上海禾合影视投资有限公司;

  证据四授权书,乐视娱乐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将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版权及相关新媒体权利独占专有地授予天马电影出品(香港)有限公司

  证据五上海禾合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版权声明书,声明对于天马电影出品(香港)有限公司对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已经或将要作出的转让、任何授权行为的同意和确认。

  证据六天马影联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版权出具的声明书。声明对于天马电影出品(香港)有限公司对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已经或将要作出的转让、任何授权行为的同意和确认。

  证据七为天马电影出品(香港)有限公司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证明》一份,该公司决议同意将涉案影片的息网络传播权独占性地授予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并授权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或授权第三方以第三方名义追究非法使用该片侵权者的法律责任。授权期限为2012年1月20日影片首次公映后的30日起七年期限。

  第三组证据(证据八:湖南省宁乡县公证处(2014)湘长开证民字第1218号公证书)证明被告通过其运营的泰捷软件实施了侵权行为。

  第四组(证据九)证据被告网站的打印件。证明togic.com为被告使用的域名,涉案软件—泰捷视频为被告开发运营的软件。

  第五组证据(证据十)权利声明、证据十一(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7692号公证书。证明原告网站及服务器有robots协议,原告为保护其作品著作权采取了必要的技术保护措施。

  第六组证据(证据十二):(2014)湘长开证民字第1265号公证书。证明播放原告网站的所有影视节目使用的是乐视自己的播放器,且都有广告。涉案节目在乐视网的播放时间与在被告视频软件上的播放时间相差2秒,因此,被告不仅是提供了涉案影片的链接。

  被告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第五组证据中的证据十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我们可以提交乐视网有开放平台的证明。对证据十一的关联性不认可。对第六组证据不认可,原告所说的取证是在PC端,原告取证被告的涉案行为则是在手机端,没有可比性。通过网址的后缀可以看出取证的网址后缀数字等都是一致的。原告补充提出,第83页截图与第213页的截图都是涉案节目,一个是手机访问,一个是电脑访问,播放器是不同的,节目时长的表述方式也是不相同的,但是网址是相同的。既然是链接的同一个网址,时间就应该是相同的,不因PC端与手机端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只是单纯的网址放在这里。用被告的软件播放涉案电影作品时没有跳转到原告网站进行播放,也没有看到涉案影片前插入的广告及乐视网的相关标识。

  本院查明

  通过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对证据的认定,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涉案电影《八星抱喜》由陈庆嘉和秦小珍执导,由古天乐、甄子丹、杨幂、陈慧琳、黄百鸣、吴君如、熊黛林、杜汶泽主演。该影片的发行许可证显示,影片的出品单位为乐视娱乐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天马电影出品(香港)有限公司、天马影联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上海禾合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即该四家公司为涉案作品的共同著作权人。

  2011年11月8日,上海禾合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版权声明书,声明对于天马电影出品(香港)有限公司对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已经或将要作出的转让、任何授权行为,均表示授权、同意和确认。

  2012年1月19日,天马影联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版权出具版权声明书。声明对于天马电影出品(香港)有限公司对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已经或将要作出的转让、任何授权行为的同意和确认。

  2012年11月28日,乐视娱乐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将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版权及相关新媒体权利(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版权及相关新媒体权利的转授权及维权的权利)独占专有地授予天马电影出品(香港)有限公司。

  乐视娱乐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天马电影出品(香港)有限公司、天马影联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上海禾合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涉案影片的共同著作权人,在行使著作权时应协商一致。乐视娱乐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天马影联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上海禾合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三方将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的权利,全部授予天马电影出品(香港)有限公司。天马电影出品(香港)有限公司可以独家地享有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通过各种传输技术和传输网络进行传输的权利及与之相关的复制权、销售权、发行权、放映权及相应的增值业务等权利,并针对侵犯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进行追责,也可以将该权利授权第三方传播涉案作品或者授权他人维权。

  2011年12月31日,天马电影出品(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将涉案影片的息网络传播权独占性地授予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并授权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或授权第三方以第三方名义追究非法使用该片侵权者的法律责任。授权期限为2012年1月20日影片首次公映后的30日起七年期限。

  2014年11月12日,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公证处对被告深圳泰捷公司运营的泰捷客户端播放涉案作品的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2014)湘长开民证字第1218号公证书显示:在对手机进行清洁和重置处理后,在QQ浏览器的网址搜索处输入“泰捷视频”进行搜索,在显示的页面中,选择“泰捷视频下载_搜狗应用”的“进入下载”,出现应用详情;点击“普通下载”频幕出现“文件下载:fa6fa336547db2838661326a6d978342.apk”;点击“下载”,屏幕显示“正在下载fa6fa336547db28”,下载完成后,频幕显示“使用以下方式打开”,点击“打包安装程序”—“仅此一次”;屏幕出现“打包安装程序,泰捷视频,您要安装此应用吗,安装后的应用将获得如下权限:”,点击“下一步”—“安装”,完成泰捷视频的安装;点击完成,按“home”键返回手机主频幕,点击“泰捷视频”,出现“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政策规定,不允许在电视机和电视盒上使用非播控平台的视频应用”,勾选“已阅读”,点击“手机/平板继续使用”,进入“魔力体验泰捷开启”;频幕显示“泰捷视频2.8.5.1.更新亮点”,点击“一周后提示”,进入泰捷视频的主页;点击“发现”,再点击“设置”—“联系我们”;点击返回键,回到泰捷视频的主页,点击“电视剧”—“搜索”,在电视剧的搜索页面,输入“八星抱喜”,出现影片的播放页面,点击播放《八星抱喜》Letv乐视的超清来源,能正常播放。在播放过程中,对以上影片采取拉播放条的方式进行快速播放;按返回键,关闭上述播放页面。对比通过被告管理的泰捷视频客户端播放涉案作品的过程和通过乐视网站播放涉案作品的过程,通过泰捷客户端播放涉案作品时没有发生网页跳转,也没有广告播放;乐视网播放涉案作品有前置广告。通过泰捷客户端播放涉案作品的时长为01:56:30,通过乐视网播放的时长为116:32,二者相差两秒。另查,被告在视频客户端页面对电视剧设置了“最近更新”、“内地热播”、“日韩热播”、“日韩热播”、“英美热播”、“港台热播”等分类,对涉案作品的基本信息,包括导演、编剧、主演、类型以及剧情简介等进行了一定的编辑和整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被告是否侵害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二是被告应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

  天马电影出品(香港)有限公司作为涉案影片的共同著作权人,已经取得了其他三个共同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和确认,能够合法地行使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授权他人行使该权利,以及维权和授权他人对侵权者进行追责的权利。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从天马电影出品(香港)有限公司处受让,独占地取得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维权的权利,属于有合法来源,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关于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由于在泰捷视频客户端上播放涉案作品时,已经跳过了乐视公司的前置广告,在播放页面上也没有显示乐视网站的标记,涉案影片的播放时间也与乐视网站的播放时间相差两秒。这说明在播放涉案作品的过程是一直停留在被告的视频软件界面,并未发生页面的跳转。同时从泰捷客户端的页面设置可以看出,被告深圳泰捷公司对其搜集、整理的作品具有管理和控制能力。被告的行为不仅仅是提供网络服务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将热播影视作品等置于首页或者其他主要页面等能够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明显感知的位置的;(二)对热播影视作品等的主题、内容主动进行选择、编辑、整理、推荐,或者为其设立专门的排行榜的;(三)其他可以明显感知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为未经许可提供,仍未采取合理措施的情形。在本案中,被告深圳泰捷公司未经许可,将涉案作品置于其运营的泰捷视频网站和客户端上,使得用户通过自有的手机终端在泰捷网站或下载泰捷软件,并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整地下载、浏览、观看涉案影片,应当认定被告深圳泰捷公司向用户实施了提供涉案作品的行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将涉案作品通过亦看客户端向不特定用户提供的行为在实质上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影片享有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关于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被告的侵权行为会给原告带来经济利益的损失。用户可以在该视频客户端上完整观看涉案影片,且在播放过程中跳过了乐视公司设置的片前广告,使得更多的用户愿意通过此种方式免费观看影片。可以预见,众多的用户通过这种途径观看热播作品,这使得被告可以无偿占有原告花费高额代价购买版权获取的资源和带宽资源而赚取经济利益,原告却会不断流失用户。关于被告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鉴于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本案所控侵权行为而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的违法所得,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电影作品的摄制难度和独创性,参照通常情况下使用电影作品的许可使用费市场标准、市场许可费用、流量使用成本、作品市场价值、被告用户数量,并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和侵权情节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六)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深圳市泰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含合理支出费用)。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深圳市泰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晓红

  代理审判员马力

  代理审判员张全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