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中,特许人一般处于优势地位,而被特许人相对弱势,其主要有赖于特许人单方提供的信息以知悉特许人的经营状况。为保证被特许人在充分掌握特许人真实信息的基础上作出合理的商业投资判断,《商业特许经营条例》中规定了特许人负有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信息的义务。若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但,这并不意味着特许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将必然导致合同被解除,还应综合考虑特许人未披露的信息是否直接关系到了特许经营合同履行的实质性内容、是否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与真实情况的背离程度等因素。
司法实践中,被特许人主张特许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事由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特许使用的商标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之时尚未获得商标注册
法律允许以未注册商标作为特许经营资源,但,应考虑未注册商标所处的状态、及被特许人使用该商标是否存在较大的商业风险。在某些情形中,特许商标未获得注册的原因在于特许人注册商标的申请被商标局予以驳回或遭到他人异议,这意味着该标识可能与他人的已注册商标或其他在先合法权益相冲突,故其最终能否获得注册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鉴于品牌的发展与商誉息息相关,故在此情况下,特许人隐瞒该商标的状态可视为足以给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业务造成实质影响。另外,因特许人的商标尚未注册,若有第三方未经特许人授权而擅自在同一区域使用同一品牌经营同类产品,则特许人亦无法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角度对该第三方的行为进行维权。这会导致,在相同的授权区域会存在其他经营者使用特许经营的品牌开展同类经营活动,故被特许人的独家代理权益亦无从获得保障。因此,当被特许人使用该类未注册商标存在较大的商业风险致使其合同目的难以实现时,被特许人有权解除该合同。
在熊荣涛与魏老香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6)京73民终770号】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特许人魏老香公司虽然向被特许人隐瞒了第17122370号“魏老香”商标当时所处的法律状态,且在尚未核准的该商标标识上加注?字样,但鉴于其已在第43类餐饮服务上拥有了第6804061号、第10662077号“魏老香”商标,本案涉及的第17122370号“魏老香”商标属于魏老香公司在其已有的核心注册商标基础上的延伸注册。从商标使用的角度分析,在具备基础商标的前提下,使用此类尚未核准的延伸注册商标的商业风险明显较低。因此,特许人隐瞒商标注册信息的行为不足以导致特许经营合同的解除。
但在另外一个案件中,法院基于风险因素的考量,作出了与此完全相反的认定。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6)赣民终104号判决书中认为,特许人瑞酷路公司将“Rikuro”、“瑞可爷爷”及卡通图形商标许可给被特许人余娜使用,但瑞酷路公司所使用的上述商标尚未获得商标局的核准注册。与注册商标相比,法律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较弱,且未注册商标存在最终无法获得注册的可能,故以未注册商标作为经营资源开展特许经营存在较大的商业风险。被特许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该规定属于管理性的强制性法律规范,故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并不会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但,“两店一年”是衡量特许经营人的经营模式是否成熟的量化指标,关系到被特许人对经营收益的评判,属于依法应当向被特许人披露的经营信息。因此,若特许人未披露相关信息的行为足以影响到被特许人是否加盟其品牌项目的决定,从而影响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被特许人有权解除合同。
如,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2017)皖0191民初569号判决书中认为,特许人佳恋信息公司成立至本案合同签订之日尚不足一年,不具备“两店一年”的特许经营资质,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佳恋成人”品牌在签订合同时已具有成熟的经营模式。综上,佳恋信息公司未披露相关经营信息,导致被特许人杨江峰对涉案项目盲目信任,在签订合同时做出错误意思表示,支持被特许人解除合同的主张。
又如,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2017)沪73民终18号判决书中认为,特许人自身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情况,特别是是否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影响到投资人是否签订合同以及关系到合同目的能否实现,属于应当向被特许人披露的内容。如果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但并未向投资人披露,诱使投资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并最终影响到合同目的实现的,被特许人可以以特许人信息披露不实为由解除合同。
综上,特许人隐瞒核心信息导致被特许人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或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被特许人才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应注意的是,此处的合同目的指的是被特许人在特许人指导下使用特许人的相关经营资源,在特定经营模式下开展特许业务,而并不包括被特许人是否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