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案号 | (2022)湘01民初435号 |
二审案号 | (2023)湘知民终64号 |
案由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二审合议庭 |
审 判 长 陈小珍 审 判 员 邓国红 审 判 员 刘雅静 |
书记员 | 肖彤 |
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亮点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箭弓山安置楼第7栋103号房。 法定代表人:周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兴友,湖南云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帕菲特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青山新村社区新屋组余义杰私宅。 法定代表人:涂伟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刚,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红丽,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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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湖南亮点门窗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
二审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二审裁判时间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
涉案法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