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案号 | (2022)鲁1581民初2590号 |
二审案号 | (2022)鲁15民终4919号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二审合议庭 |
审 判 长 刘丽珍 审 判 员 管玲玲 审 判 员 牛祺忠 |
书记员 | 刘心磊 |
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大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黄花镇杨帆路8号2号厂房1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志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阳,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露,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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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邓素珍。 | |
一审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邓素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大鱼文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00元。 二、驳回原告大鱼文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二审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22)鲁1581民初25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22)鲁1581民初259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长沙大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二审裁判时间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一、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