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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案例|7次发送律师函,拼多多平台经营者仍不采取必要措施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智术律师事务所2023-02-10阅读量:564

——长沙大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邓素珍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为平台内经营者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尽定期审核义务、收到权利人多次发送的律师函仍不采取必要措施,属于法律规定的“应知”情形。
本案中,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作为拼多多平台的经营者,其与涉案店铺的经营者约3个月或9个月签署一次合作协议,而涉案店铺主体于2019年3月5日就已注销,涉案图书于2020年10月23日才下架,时间长达一年半多,应认定其未尽到定期审核义务。长沙大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多次向寻梦公司发送律师函,明确告知涉案店铺主体已经注销且已就其平台内其他商家侵权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立案,寻梦公司的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一、四项规定的“应知”情形,应与邓素珍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 (2022)鲁1581民初2590号
二审案号 (2022)鲁15民终4919号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 判 长 刘丽珍
审 判 员 管玲玲
审 判 员 牛祺忠
书记员 刘心磊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大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黄花镇杨帆路8号2号厂房1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志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阳,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露,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邓素珍。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邓素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大鱼文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00元。
二、驳回原告大鱼文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22)鲁1581民初25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22)鲁1581民初259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长沙大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时间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一、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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