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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西广电新媒体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智术律师事务所2018-05-31阅读量:275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105民初6927号

  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3号院宏诚鑫泰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刘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美,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刚,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广电新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73号办公楼12层1208、1209号。 法定代表人:杨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鑫,北京市华泰(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公司)与被告广西广电新媒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广电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乐视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美,广西广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乐视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广西广电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及合理费用20000元。事实和理由:我公司经合法授权,独占取得电视剧《刀客家族的女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该电视剧于2014年5月19日,在北京、天津、湖北、江西四大卫视黄金档播出后,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2015年8月,广西广电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运营的手机客户端“靓TV”上传播了涉案电视剧,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广西广电公司辩称,乐视网公司对涉案电视剧的权利来源有瑕疵,其没有权利基础,无合法授权,其原告主体身份不适格。乐视网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合理,赔偿数额过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涉案电视剧每集片尾均显示“本作品所有版权归属单位:慈文传媒集团东阳紫风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华视影视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出品单位:慈文传媒集团东阳紫风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华视影视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26日,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就电视剧《刀客家族的女人》颁发了《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同意该剧在全国范围发行,适当时段播出。

  2014年5月19日,上海华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歆公司)将涉案电视剧在中国大陆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制止侵权及转授权的权利以独占专有的形式授权乐视网公司,授权期限自2014年5月19日至2022年5月18日。

  2014年5月26日,华视影视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视公司)出具《版权声明书》:“电视连续剧《刀客家族的女人》(导演:杨文军主演:佟丽娅、杨烁、何赛飞、许还幻)的署名单位,本单位对于上海华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对该片的网络版权已经或者将要做出之转让、任何授权行为,均表示授权、同意并确认。”

  2014年7月11日,慈文传媒集团东阳紫风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紫风公司)出具《版权声明书》:“电视连续剧《刀客家族的女人》(导演:杨文军主演:佟丽娅、杨烁、何赛飞、许还幻)的署名单位,本单位对于上海华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对该片的网络版权已经或者将要做出之转让、任何授权行为,均表示授权、同意并确认。”

  2016年1月7日,乐视网公司委托代理人通过华为手机访问“应用市场”,搜索“靓TV”移动客户端,显示该软件的下载页面,在下载页面的介绍详情中显示“开发者:广西广电新媒体有限公司”,下载并打开该软件,在其电视剧频道中搜索“刀客家族的女人”,显示涉案电视剧1至44集,随机点击第1集、第36集、第44集,均能拖动进度条正常播放。上述下载“靓TV”客户端并播放涉案电视剧的过程,由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诉讼中,广西广电公司对乐视网公司就涉案电视剧权利的取得提出异议,认为华歆公司授权乐视网公司之时,其本身并无合法授权,故无权将涉案电视剧授权乐视网公司。

  另,广西广电公司认可其系“靓TV”软件的权利主体,但称该软件的部分内容已外包给第三方,对此并未举证证明。此外,广西广电公司表示涉案电视剧已经删除,乐视网公司亦予以认可。

  乐视网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包括本案及其他二案在内的合理支出20000元,其中律师费13000元、公证费2000元、差旅费5000元。为此提供了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7月19日开具的金额为14169.44元的律师费发票、宁乡县公证处于2017年4月26日开具的金额为5000元的电子缴款收据,以及2017年4月15日、2017年9月11日北京往来长沙的机票四张合计45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证书、授权书、光盘、电视剧片尾截图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涉案电影片尾的署名以及相应授权书,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乐视网公司在授权地域和期限内取得了涉案电视剧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的权利。广西广电公司提出乐视网公司就涉案电视剧并无权利基础的抗辩,本院认为,虽然华视公司、东阳紫风公司对华歆公司的授权在华歆公司授权乐视网公司之后,但华视公司、东阳紫风公司均对华歆公司在其授权之前,就涉案电视剧网络版权已经做出的任何授权行为均表示认可、同意并确认,故乐视网公司据此取得了涉案电视剧的相应权利,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广西广电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广西广电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靓TV”移动客户端中向用户提供了涉案电视剧的在线播放,使用户可以再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涉案电视剧,侵害了乐视网公司对涉案电视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广西广电公司提出涉案客户端内容系由第三方外包的抗辩,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乐视网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广西广电公司的侵权获利,故本院将综合考虑到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广西广电公司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广西广电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关于乐视网公司主张包括本案在内三案的合理支出20000元,对此本院将考虑该合理支出与本案的关联性、必要性及合理性予以酌情确定。关于律师费,虽然乐视网公司提供了律师费发票,但该发票未体现与本案的关联性且其主张的金额过高,本院将结合案情酌定。至于公证费,本案证据保全公证系2016年1月作出,但该公证发票于2017年4月开具,远远晚于证据保全公证作出的时间,故其关联性本院无法确认,但考虑到本案确有证据保全的事实,本院根据必要性、合理性酌情支持。关于差旅费,本案于2017年9月11日开庭审理,乐视网公司主张2017年4月15日的差旅费没有事实依据,本院对该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广电新媒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

  二、被告广西广电新媒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理支出3000元;

  三、驳回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700元(已交纳),被告广西广电新媒体有限公司负担1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李一可

  人民陪审员: 赵向东

  人民陪审员: 韩 瑾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莫威捷

  书 记 员: 梁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