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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老百姓”标识,云南“老百姓大药房”被判侵权

智术律师事务所2020-06-17阅读量:392
         近日,本所黄娟、潘雷律师收到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诉云南某连锁大药房商标侵权纠纷案的8份二审判决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云南某连锁大药房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
【案情简介】
        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百姓大药房”)创立于2001年,是国内最具影响力的药品零售企业之一。2005年,老百姓大药房获准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等商品项目上注册“老百姓”商标,该商标先后于2007年、2011年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018年9月,老百姓大药房的工作人员发现,昆明市禄劝县内出现了8家以“老百姓大药房”文字命名的药店,且各药店都在其门店招牌、店内装潢等多处突出使用了“老百姓”字样。经查,该8家药店均系云南某大型连锁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
       老百姓大药房认为,云南“老百姓大药房”的行为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委托我所律师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该案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两级人民法院均认定被告的侵权行为成立。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了与老百姓大药房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侵犯了老百姓大药房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老百姓大药房的经济损失。
【维权成果】
       诉讼中,被告主动更名,拆除了带有“老百姓”字样的门店招牌,并清除了店内一切含有“老百姓”标识的装潢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