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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国窖1573”作为店招,被判不正当竞争

智术律师事务所2018-07-19阅读量:515

        2018年1月,我所黄娟律师接受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其诉长沙市雨花区某烟酒商行侵害“国窖”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近日,我们收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国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商品及在门店招牌上使用“国窖1573”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

  原告诉称

  泸州老窖系中国最古老的四大名酒之一,享有“浓香鼻祖,酒中泰斗”的美誉。多年来,原告秉承“让中国白酒的质量看得见”的经营理念,致力于酿造世界最好的白酒。2006年,泸州老窖酒传统酿制技艺入选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原告旗下产品“国窖1573”定位于中国白酒超高端品牌,被誉为“活文物酿造”、“中国白酒鉴赏标准级酒品”。“国窖”商标系原告申请注册并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719161号,经续展,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2月21日到2022年2月20日,核准在第33类商品上使用。在原告多年的悉心经营下,该品牌已经获得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及巨大的商业价值,并于2006年被评为白酒类唯一的国家驰名商标。

  2017年11月,原告的工作人员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店铺销售涉嫌侵犯原告“国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经原告鉴定为假酒,同时,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店面门头招牌上突出使用了“国窖1573”字样。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关于商标侵权。法院认为,原告作为涉案商标的注册人,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被控侵权商品经对原告鉴定为假酒,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故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关于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国窖1573”作为原告生产、销售并投入大量品牌宣传和市场推广力度的一款高端白酒,已成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具有较高行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被告将“国窖1573”的标识突出使用在其店招上,将直接导致混淆的后果,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