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高行终字第73号、第83号和第84号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商评委、浏阳市牛石出口礼花厂的上诉,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依据上述判决结果可知,“四喜”、“四景”、“十景”商标不是浏阳地区“组合烟花”的通用名称,也不缺乏显著性。至此,在浏阳市乃至全国烟花行业闹得沸沸扬扬的、有关“四喜”、“四景”、“十景”商标是否为通用名称之争落下帷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论述,“在判断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固定地区的通用名称时,应当从争议商标在该地区的使用时间、使用范围、使用习惯、使用主体数量、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以及是否会影响已经形成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等方面进行认定。同时,由于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中不能单纯或者仅仅依据某一特定市场主体的使用情况而加以认定,只有该商品所在的领域中的相关公众均使用该名称或者基本使用该名称指代某种商品时,才能认定该名称为某种商品的通用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