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石民初字第4803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裁判日期: 2014-11-20
法 官: 刘岭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代理律师: 王自美 [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
陆刚 [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判决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19号楼六层6184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刚,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自美,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1267室。
法定代表人冯鑫,总裁。
委托代理人汪赛男,女,29岁。
审理经过
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北京公司)与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暴风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岭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冯凤增、柳志然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视网北京公司委托代理人陆刚和被告北京暴风公司委托代理人汪赛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乐视网北京公司起诉称:原告经合法授权独占取得26集电视剧《婆婆来了》(以下简称涉案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络上擅自传播该剧。原告发现被告通过其暴风影音播放软件客户端非法在线传播了涉案电视剧。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十万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北京暴风公司答辩称:涉案电视剧系通过“暴风影音5”播放软件的搜索链接功能,从原被告合作的影视平台向互联网公众提供在线播放服务;原告在公证取证过程中并没有播放第26集,且仅播放了第1集,并不能证明可以完整播放的集数;通过片尾署名显示的出品单位是两家,联合摄制单位也是两家,原告缺少联合摄制单位即上海东方传媒集团公司的授权,因此原告并不是涉案影片的完整著作权人,非本案的适格主体;原告的取证时间是2014年6月3日,被告于2014年7月1日已经通过删除公证的方式证实了被告网站已断开了合作平台的链接,网站上已不存在涉案电视剧的视频播放。涉案的电视剧系2010年的作品,距今已过热播、热映期,市场价值不高,因此原告的经济损失数额明显过高;综上所述,被告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涉案电视剧的片尾署名显示“联合摄制上海东方传媒集团公司上海东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品单位上海电视传媒公司上海东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涉案电视剧正版DVD外包装封面显示“版权提供:上海电视传媒有限公司上海东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010年7月27日,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颁发(沪)剧审字(2010)第015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其中主要载明:剧目名称“婆婆来了”;长度“26集”;制作机构“上海电视传媒公司”;合作机构“上海东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针对上述事实,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2010年11月10日出具(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2258号公证书。
2010年9月10日,上海电视传媒有限公司(原名:上海电视传媒公司)出具《版权声明书》,其中主要载明:作为涉案电视剧的署名单位,对于上海东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该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已经或者将要做出之转让、授权行为,表示授权、同意并确认。针对上述事实,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2010年11月10日出具(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2259号公证书。
2010年10月15日,上海东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授权方)向原告乐视网北京公司(领权方)出具《授权书》,其中主要载明:本公司合法拥有涉案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现将该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独占专有的形式授予原告乐视网北京公司。授权使用期限为五年。针对上述事实,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2010年12月28日出具(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4161号公证书。
2010年12月14日,上海东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原告乐视网北京公司出具《上线通知书》,其中主要载明:涉案电视剧于2011年1月6日起在浙江卫视首播;授权使用期限五年,具体为2011年1月6日-2016年1月5日。针对上述事实,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2010年12月28日出具(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4162号公证书。
2014年6月3日,原告乐视网北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公证处公证员的检查及监督下,使用公证处台式电脑,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主要过程如下:使用360安全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www.baofeng.com”,进入“暴风影音”网站,并下载“暴风影音5”播放软件至公证处台式电脑上进行安装,点击电脑桌面的“暴风影音5”图标,打开“暴风影音5”,在“在线影院”的搜索栏中输入涉案电视剧名称并进行在线搜索,在26集搜索结果列表中点击涉案电视剧第1集,通过“暴风影音5”播放软件进行在线播放该集内容,且在播放窗口上方显示“来源:lecatv”字样。针对上述公证过程,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公证处于2014年6月10日出具(2014)湘长开证民字第499号公证书及公证光盘。经当庭比对,公证过程中涉案电视剧的截图内容与原告乐视网北京公司提交的涉案电视剧正版DVD光盘中的内容一致。
经询问,被告北京暴风公司认可“暴风影音5”系该公司开发的播放软件事实,但未举证证明“来源:lecatv”系原被告合作的影视平台及自涉案电视剧权利人处获得在线播放涉案电视剧的授权许可;被告暴风公司通过提交(2014)湘长雨民证字第291号公证书,证明该公司已于2014年7月1日删除了在“暴风影音5”播放软件上在线播放涉案电视剧的链接。
上述事实,有涉案电视剧正版DVD光盘、(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2258号公证书、(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2259号公证书、(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4161号公证书、第14162号公证书、(2014)湘长开证民字第499号公证书及公证光盘、(2014)湘长雨民证字第291号公证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著作权人可以自己行使著作权,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著作财产权。本案中,根据涉案电视剧片尾署名、涉案电视剧正版DVD外包装封面和《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内容,上海电视传媒有限公司和上海东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系涉案电视剧的原始著作权人。根据《版权声明书》和《授权书》载明的内容,本院认定原告乐视网北京公司在授权期限内继受取得涉案电视剧的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维权的权利。综上,本院认为原告乐视网北京公司系本案适格的主体,故对于被告北京暴风公司关于原告乐视网北京公司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的,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本案中,被告北京暴风公司主张(2014)湘长开证民字第499号公证书在公证过程中,仅播放第1集内容,不能证明播放了全部集数内容。本院认为,公证过程中在线搜索结果列表已经显示出全部26集的搜索结果,并且在线播放了其中1集的内容,已经能够初步证明原告乐视网北京公司的主张,此时举证责任发生转移,应当由被告北京暴风公司继续举证证明其主张。而被告北京暴风公司在进行断开链接的公证过程中,却并未对其上述主张进行公证证明,且亦未举证证明“来源:lecatv”的内容系来自原被告合作的影视平台及自涉案电视剧权利人处获得在线播放涉案电视剧的授权许可,因此无法证明涉案影片系通过“暴风影音5”播放软件的搜索链接技术来源于原被告合作的影视平台,故对于被告北京暴风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且推定被告暴风公司提供了涉案电视剧的在线播放服务。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北京暴风公司未经涉案影片权利人许可,即使用“暴风影音5”播放软件通过互联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电视剧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原告乐视网北京公司对涉案电视剧所享有的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由于原告乐视网北京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受损失及被告北京暴风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的获益情况,因此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涉案影片的出品时间与影响力、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北京暴风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及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向公众提供二十六集电视剧《婆婆来了》的在线播放服务;
二、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万三千元;
三、驳回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由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千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三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岭人民陪审员冯凤增人民陪审员柳志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