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下午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表决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审议的《关于专利等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决定》有哪些主要内容?将对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产生哪些影响?对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又会发挥什么推进作用呢?
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意义重大
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是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的重大部署。
近日,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审理全国范围内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专利等上诉案件,促进有关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和人员专业化,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大会作说明时表示,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是激励和保护科技创新的需要,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需要,也是统一和规范裁判尺度的需要。
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审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等上诉案件,有利于加强对中外企业知识产权的依法平等保护,促进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将专利等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二审审理权限集中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实现知识产权效力判断与侵权判断两大诉讼程序和裁判标准的对接,有利于从机制上解决制约科技创新的裁判尺度不统一等问题,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效率,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
以审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等上诉案件为主
《决定》规定——
当事人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当事人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从我国审判实践看,知识产权案件主要表现为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垄断等。其中,专利又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以审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等技术类上诉案件为主,是因为这类案件的专业技术性更强,审理要求更高,与科技创新的关系更为密切,对于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意义也更为重要。
《决定》第一条、第二条关于案件类型的规定,综合考虑了我国法院的职能、编制、人员以及知识产权案件的分类、特点、数量等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将制定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知识产权法庭的管辖等问题。
不服中级法院第一审裁判的上诉案件,不再由高级法院审理
《决定》规定——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述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依照现行法,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民事和行政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服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判的上诉案件,由其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设立后,集中审理专利等上诉案件,不服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判的上诉案件,不再由其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决定明确上诉程序等问题。
不服知识产权法院关于专利等第一审判决、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由最高法知产法庭审理
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第四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由于知识产权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既涉及本决定所称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等案件,又涉及著作权、商标等案件,因此,《决定》作为新法施行后,不服知识产权法院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等第一审判决、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不服知识产权法院对其他案件的第一审判决、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仍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三年后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试点专项报告
《决定》规定——
本决定施行满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决定的实施情况。
迄今为止,世界上10余个国家设立了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均采取“国家层面、高等法院、主审专利”的设立模式,设立目的主要在于加强专利保护,解决因不同审理法院法律适用差异而导致的裁判冲突。
作为先行探索,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三年后,最高人民法院在进一步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