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两个司法解释、一个规范性意见,分别是《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上述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将于2016年12月1日开始施行。
《财产保全规定》共29个条文,规定诉讼保全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或争议标的财产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对于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涉及弱势群体以及公益诉讼等案件,明确规定可以不要求申请保全人提供担保。明确不得超标的保全,对明显超标的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以部分保全为原则,对银行账户进行保全时应当明确冻结数额。
《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共35个条文,明确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因公民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发生概括继受,或者因债权转让、离婚分割等发生特定继受时,权利承受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自己为申请执行人,以充分保护申请执行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终本规定》全文共19条,对财产报告事项、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等设置了近乎苛刻的细化标准,包括要对虚假报告、逾期报告予以惩戒,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通过网络和传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方位查询,对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予以核实,必要时采取搜查、审计、悬赏公告措施等。
《财产保全规定》详细信息: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0101.html
《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详细信息: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0091.html
《终本规定》详细信息: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0111.html